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林江尾
被   告  王朝明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係屬偽
造,並以此為由,另對原告提起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已於103年4月22日繫屬本院分由103年中簡字第1081號
事件審理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查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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