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林富敏
被 告 卜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麗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林富敏
被 告 卜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