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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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廖俊傑
被   告  張添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77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上開附帶
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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