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866號
原 告 吳美燕
被 告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以:本件執行業已執行
終結,原告起訴並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
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
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
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應限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80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
照)。故執行程序已終結者,亦不許債務人再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準此,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時,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法院始審究其訴有無理由,
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法院自無庸審究,蓋其訴已無阻
止強制執行之實益。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
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
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即為終結(司法
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業經執行完畢終結,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09年度司執字第46897號執行卷核閱屬實。是原告
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即不
得再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原告之
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