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豐易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資釧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679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豐簡字第8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資釧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女性身體隱
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4時56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號之「快樂Esport網路電競館」2樓女
廁內,趁該店店員即告訴人張○○(真實姓名詳卷)如廁疏
於注意之際,趴在地上已具攝影功能之智慧型手機透過門下
方縫隙偷拍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嗣該店另一店員 蕭帆宇 發
現被告舉止可疑告知告訴人,經告訴人要求查看被告手機,
發現上情乃報警處理,被告見事跡敗露趁隙逃跑時,為蕭帆
宇攔阻制伏,惟上開偷拍畫面已遭被告趁機刪除,經警到場
處理而查獲上情,扣得被告犯罪用之智慧型手機1支。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
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5條之1
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19條
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兩造業經達成和解,告訴人
並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在
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