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蔡治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僅依鈞院109年度司執112980號強制執
行事件,相對人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於國內查
無固定住所、現行蹤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乃就本院109年度司執
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是以其為請
求者,並非欲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且其聲請狀內亦未附有任
何意思表示通知內容之函文需與送達予相對人,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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