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正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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