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張明賢
被 告 蔡逸凡 即 蔡玉涵
蔡陳素珠
蔡明賜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 蔡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
承人 蔡吉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