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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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葳
本件原告與被告 游雅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游雅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