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葉元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文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惟被告陳志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4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