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字第252號
原 告 何芸嘉
被 告 徐于哲
法定代理人 徐瑀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字第252號
原 告 何芸嘉
被 告 徐于哲
法定代理人 徐瑀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