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權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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