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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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拋棄繼承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死亡時,其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台東市○○路○段○○○號○弄○號,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確認無訛,是本件繼承開始時,其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既非屬於本院轄區內,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炎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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