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鹽庫街口,因行車問題遭甲○○質問而心生不悅,遂憤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擊甲○○臉部,致甲○○受有右眼眼皮血腫、右眼結膜裂傷、鼻骨骨折等之傷害,經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新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