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六二號
上訴人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叔貞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宋源峻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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