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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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81號

原告 黃怡珍

訴訟代理人雅蔀恩.伊勇

被告 劉碩文

翊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焜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複代理人 王博毅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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