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4歲具保人甲○○男44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共新臺幣2萬元具保候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毒偵字第996號、3468號各指定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到庭,拘提或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無效果,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