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告永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漢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霖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3,602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