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被告丁○○被告乙○○共同丙○○○訴訟代理人七號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到庭就系爭土地贈與行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資料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