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