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黃明山 (即黃明山商號)訴訟代理人 劉長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5,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