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74號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 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8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