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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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號聲請人宏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公司非訟事件雖未明文規定應適用非訟事件法,惟經審公司破產事件性質與非訟事件法中商事非訟事件之公司非訟事件相似,故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呈報之財產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13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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