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77號聲請人甲○○○受刑人乙○○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免予執行監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4項或第88條第3項免其刑之執行,第96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97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8條免其處分之執行,及第99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乙○○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2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於民國95年9月4日假釋出獄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查證無訛。依上揭說明,其免予監護處分之執行,自應由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之,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之母甲○○○逕向本院聲請免予執行其監護處分,難認正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