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53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之1上列當事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限定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之戶籍係設於南投縣○○鎮○○街○○○巷○號,此有聲明人狀載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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