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鐵工廠之法定代理人關於「甲○○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住臺北市○○路○○○號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