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45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慶盟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六三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