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李念祖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涂榆政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蕭彩綾 律師複代理人 李彥欣 律師
黃翊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四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兵工廠」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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