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及隱匿其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大里市○○路○段○○○號之工廠,執行查封甲○○所有之粉體烤漆乙臺、滅火器十三個、切割機乙個、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二十捲、傳真機乙臺,並當場˙˙˙」之記載,更正為「˙˙˙大里市○○路○段○○○號之工廠,執行查封甲○○所有之粉體烤漆乙臺、滅火器十三個、切割機乙個、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二十捲、電視機乙臺、傳真機乙臺,並當場˙˙˙」;第十三行「˙˙˙擅自將前開電纜線二十捲、粉體烤漆等查封物查封之標示予以除去,並交付予不知情之 王培樵 抵債,而處分上開財產˙˙˙」之記載,更正為「˙˙˙擅自將前開電纜線二十捲、粉體烤漆一個及滅火器五支等查封物查封之標示予以除去,並將其中之電纜線二十捲、粉體烤漆一個交付予不知情之王培樵抵債,滅火器五支則移至不詳地點藏放,而處分及隱匿上開財產˙˙˙」,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雅慧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