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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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沂 即 黃淑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J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