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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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詹偲婕 即 詹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為萬泰商業銀行,嗣由經濟部商業司以103年11月2
5日經授商字第10301242600號函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而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萬泰商業銀行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0條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