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芊君 被告 陳育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沙簡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法官黃建都法官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