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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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1號
原 告 吳憲宏
被 告 張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