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張賜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擇龍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