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9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戊○○、丁○○等如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債務人甲○○應負清償之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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