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陳建志 遺產管
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至陳建志與原告間合意管轄之約定,其拘束力不
及於被告(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判決),附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