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克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