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方建華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茲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
   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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