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沛盈 被告 劉燕祥
泰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松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3284號被告劉燕祥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沛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334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而民事部分經原告李沛盈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廖珮伶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