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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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5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文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4日以98年度聲字第11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10日以98年度聲字第26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開2案合併執行,受刑人並於97年3月25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5474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0年10月1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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