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博原名許水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99年12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凱博於97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630、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7、98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069號、98年度壢簡字第243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98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5月、3月、2月(3罪)、6月確定,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又受刑人於98年1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80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滿日期原為100年12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13日,亦有前開函文暨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