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素暖
許素貞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素暖、許素貞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許素暖、許素貞2人係於民國99年4月29日本件違章建築遭強制拆除後之1、2個月後起,共同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聯絡,在上開拆除地點違反建築法之規定,擅自重建面積約55平方公尺、共3層、高度約9公尺之鋼骨、鋼板造建築物。依被告2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發現縣政府拆掉後,伊等才蓋回去等語(見他字卷第22頁),可見被告2人於遭強制拆除後,竟又擅自蓋回去,自屬違法重建。被告2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