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繼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通知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乙○○
丙○○代理人丁○○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繼承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凌雲二村一四七號),於九十二年一月廿六日死亡,聲請人乙○○、丙○○為被繼承人之子,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委託書、委託書大陸地區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親屬關係大陸地區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文件為證。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於00年0月0日出生、九十二年一月廿六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上記載其配偶為于 江月娥 ,有除戶戶籍謄本一份,並經本院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于江月娥戶籍資料一份附卷,且經函詢嘉義縣水上鄉戶政事務所,關於被繼承人甲○○係與于江月娥何時結婚,及是否有前配偶,然據該事務所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嘉水戶字第三一四五號函所附戶籍資料,甲○○之配偶為于江月娥等情,有該函及戶籍資料可稽。復依吉林省通化市公證處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二○○四)吉通證字第一0五四號親屬關係公證書記載,被繼承人甲○○年籍為(西元)0000年0月0日出生,被繼承人之配偶為「 楊桂英 」,0000年0月00日出生,一九四0年一月與被繼承人甲○○結婚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死亡,長子乙○○,0000年0月00日出生、次子丙○○為0000年0月00日出生等詞,有親屬關係公證書一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親屬關係公證書所載,被繼承人甲○○與「楊桂英」結婚時竟年僅十歲,且翌年即生育子女,此顯與本院上述戶籍資料所載不符。本件有前述情形,尚難證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自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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