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鈴宜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鈴宜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請求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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