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王淑惠 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家訴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共計│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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