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7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正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9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正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共參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共貳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補充事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證據部分之補充—⒈被告簡正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⒉證人 詹旻諺 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⑴被告所指謫之上手詹旻諺已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88號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可稽,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⑵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健康之危害,竟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本件毒品、本件毒品包數及其內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共約8.767公克、被告犯後具體指摘其上手毒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犯後具體供出上手,可見其確有悔悟之心,其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信無再犯之虞,再其並無因犯罪而遭宣告有期徒刑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硝甲西泮均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共3包、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22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硝甲西泮成分,且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8.767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1】、【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2】、【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3】、【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4】、【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5】、【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6】之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行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22包,均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鑑定結果純質淨重1白色透明結晶(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1)3包㈠總毛重7.50公克,總淨重7.210公克,驗餘總毛重7.450公克。㈡定性檢驗結果:愷他命(Ketamine)。㈢純度:愷他命(Ketamine)純度81.7%,推估總毛重7.50公克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為5.889公克。5.889公克2老協珍紅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2)11包㈠總毛重44.10公克,總淨重37.380公克,驗餘總毛重43.908公克。㈡定性檢驗結果: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㈢純度: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純度3.2%、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小於1;推估總毛重44.10公克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純質淨重為1.189公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則因量微無法計算純質淨重。1.189公克3sweet銀綠色混合包(內含棕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3)4包㈠總毛重8.04公克,總淨重6.443公克,驗餘總毛重7.893公克。㈡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㈢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4.5%,推估總毛重8.04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質淨重為0.931公克。0.931公克4MONTBLANC黑色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4)2包㈠總毛重7.88公克,總淨重5.824公克,驗餘總毛重7.687公克。㈡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㈢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8.7%,推估總毛重7.88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質淨重為0.505公克。0.505公克5PHILIPPPLEIN猩猩圖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5)4包㈠總毛重14.92公克,總淨重11.161公克,驗餘總毛重14.752公克。㈡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㈢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小於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純度小於1,量微無法計算6Mastermind骷髏深綠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6)1包㈠總毛重5.76公克,總淨重4.608公克,驗餘總毛重5.586公克。㈡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㈢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5.5%,純質淨重為0.253公克。0.253公克總計8.767公克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8958號被告簡正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居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正勲知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總計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鶯歌區永吉街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之對價,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有愷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以及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計22包,而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同年10月28日凌晨1時40分許,簡正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旁時,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執行巡邏勤務之際,因見簡正勲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後大燈不亮,遂前往盤查該車輛,並經簡正勲同意搜索,而於上開車輛內手套箱後方處發現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含有愷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以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計22包,且純質淨重總計8.767公克,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證出處1被告簡正勲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證明:其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毒品之事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958號卷第13至20頁、第87至88頁。2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108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0年10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毒品以台塑生醫公司試劑檢測照片共計7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2月8日桃警刑大五字第1110003361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移送卷宗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958號卷第31至46頁、第49至56頁、第63至64頁、第91至92頁、第95至274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五隊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1】、【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2】、【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3】、【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4】、【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5】、【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6】之鑑定分析報告證明:扣案毒品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鑑定結果」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以及純質淨重總計為8.767公克之事實。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958號卷第281至288頁。
二、所犯法條: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
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是核被告簡正勲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㈢刑之減輕事由:
1.供出毒品來源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中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是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的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客觀上足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據以發動偵查,因而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至於「查獲」的屬實與否,乃是法院職權認定的事項,應由法院做最後審查並決定其真實性,故法院必須依據偵查機關所蒐集的證據綜合判斷有無「因而查獲」的事實,不以偵查結論作為判斷此部分事實的絕對依據。因此,「查獲」的認定不以行為人所供出之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刑確定為限,如相關證據在客觀上已經足以確認該人、該犯行者,亦屬「查獲」的態樣之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671號、第5395號等刑事判決可作為參考)。
(2)經查,被告簡正勲於偵查中供述:伊有跟桃市刑大的人講該人的年籍資料,也有指認,並提供對話紀錄等語(見偵卷第88頁),經本署函查本案是否有因被告上開供述而查獲上手乙節,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覆略以:「另簡正勲指證之上手及交易處所,為供藥頭詹旻諺之住居所,已查緝到案,詹嫌涉嫌持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案,本大隊分別於110年12月7日及110年12月15日以桃警刑大五字第110003074
9、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2月8日桃警刑大五字第1110003361號函暨檢附移送卷宗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1至92頁、第95至274頁),揆諸前引說明,爰請綜合判斷有無「因而查獲」的事實,審酌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三、沒收:經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等情,業如前述,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均為第三級毒品無訛,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再包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請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請求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檢察官施婷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冠龍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鑑定結果純質淨重1白色透明結晶(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1)3包(一)總毛重7.50公克,總淨重7.210公克,驗餘總毛重7.450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愷他命(Ketamine)。(三)純度:愷他命(Ketamine)純度81.7%,推估總毛重7.50公克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為5.889公克。5.889公克2老協珍紅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2)11包(一)總毛重44.10公克,總淨重37.380公克,驗餘總毛重43.908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三)純度: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純度3.2%、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小於1;推估總毛重44.10公克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N-Ethylpentylone)純質淨重為1.189公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則因量微無法計算純質淨重。1.189公克3sweet銀綠色混合包(內含棕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3)4包(一)總毛重8.04公克,總淨重6.443公克,驗餘總毛重7.893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三)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4.5%,推估總毛重8.04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質淨重為0.931公克。0.931公克4MONTBLANC黑色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4)2包(一)總毛重7.88公克,總淨重5.824公克,驗餘總毛重7.687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三)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8.7%,推估總毛重7.88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質淨重為0.505公克。0.505公克5PHILIPPPLEIN猩猩圖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5)4包(一)總毛重14.92公克,總淨重11.161公克,驗餘總毛重14.752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三)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小於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純度小於1,量微無法計算6Mastermind骷髏深綠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605-6)1包(一)總毛重5.76公克,總淨重4.608公克,驗餘總毛重5.586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三)純度: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5.5%,純質淨重為0.253公克。0.253公克總計8.7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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