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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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滋璽 間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013,489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