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7號聲請人 吳秀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前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並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俊宇興業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5,250元│100年9月24日│GN0000000││││公司 蔡玉秀 │行岡山分行│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