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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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盧漢鴻
盧明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盧滋璽 (原名 盧曼莉 )間交付遺贈物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89元,應徵裁判費16,64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