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0號原告 陳希綾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被告崇仁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立人 被告 陳曼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ꆼ萬零捌佰貳拾ꆼ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怡潔